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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_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模板

zmhk 2024-04-29 人已围观

简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_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模板       对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的问题,我有一些经验和见解,同时也了解到一些专业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1.ʳƷ??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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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的问题,我有一些经验和见解,同时也了解到一些专业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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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3.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成立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的五项食品安全制度是什么

6.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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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250px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供货者名称和****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经营者未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3、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4、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5、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7、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8、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经营场所的管理保证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本人(单位)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做到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工艺流程设计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

       二、经营设施达到以下要求:

       (一)本人(单位)经营的食品品种所需设施、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先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经营人员的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展经营活动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安全的售货工具。

       (三)经营人员必须有合法的健康证明,并按法律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制度。

        四、依法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制度

       (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三)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四)索证索票制度

       (五)进货台账制度

       (六)销售台账制度

       (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九)自律制度及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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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卫生局设立的制度。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扩展资料

       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立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的五项食品安全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

       记者: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今后我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张勇:一是完善监管体制,实施全程监管。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内控水平。四是狠抓重点难点,解决突出问题。五是建立健全责任制,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六是加强应急处置,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七是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好,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八是强化源头治理,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记者: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社会上对我们的监管体制多有议论。现在社会上说“十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一桌饭”,对此您怎么看?

       张勇:这个说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由多个部门监管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大问题。实际上,多个部门分工监管和单一部门独立监管这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都很有代表性,也都各有优缺点。多部门监管容易产生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而单一部门监管在实现监管专业化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各个国家都从本国实际出发,选择符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并趋利避害,不断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且处在食品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较长,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上,既有加强安全监管的问题,又有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也有振兴产业、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增长的问题,这些问题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在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过程中,选择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实行多部门分工监管,有利于发展食品产业和保障食品安全相结合,是基本符合我国实际的。

       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问题。一方面,我们确实还存在监管部门设置过多、监管力量过于分散的问题,对此,有关方面正在积极研究,以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对于多部门监管容易出现责任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还亟需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要建立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去年,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大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使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增强,取得了明显效果。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在实行多部门监管的国家中,很多也都成立了综合协调机构,如美国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日本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这说明我们完善监管体制的方向存在着共性。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协调处置的同时,要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信息等体系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重大治理行动的统筹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健全地方综合协调机构。按照今年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的要求,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以切实强化基层监管体系。三是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整合监管资源。推进基层执法队伍整合和综合执法等试点,总结推广有益经验,促进职能合理归并、减少监管环节。

       记者:食品安全牵涉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如何改变监管能力比较薄弱的局面?

        张勇: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完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但这并不是说地方就可以被动等待,因为还有相当量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还没有标准。国家标准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放任自流,否则这会成为一个巨大的隐患。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地方标准,一时难以出台地方标准的,也要制定规范性的要求,总之必须管起来。还有一项措施,就是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做好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每年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地区要根据这个总的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域的风险监测方案。要扩大医疗机构等对食源性疾病隐患的监测布点,完善网络体系,及时组织开展隐患评估工作。对监测评估数据,要分析好、应用好,将其作为发布预警、完善标准、执法检查和调整监管重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是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事实证明,不能只相信企业的检验报告。企业自行取样送检,诚信守法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加强质量管理,但这对失信违法企业是无效的。必须更加重视执法抽检对于发现问题、约束企业的作用。要加大经费投入,对重点品种、风险隐患较大企业扩大抽检范围和频次。同时,还要完善检验检测体系,首先要尽快实现同一地区各机构的检测结果互认,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今后还要稳妥推进各部门所属机构的整合,逐步推进检测机构的属性、业务市场化。

        四是加强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监管执法人手不够不行、人员素质不高也不行,要充实必要的编制,做到有人管。同时还要加大培训教育、考核评议等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技术装备方面也要强化,现在电视上经常报道执法人员到商场、饭馆去检查,工作力度有了,但很多还是眼观目测,很难发现问题。因此,要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特别是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检验能力。

       关于监管能力建设,还有三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要舍得投入,很多国家是按食品行业上缴利税的比例来测算监管投入的,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食品产业的经济贡献度和食品安全的紧迫性考虑,多投入一些是必要的。二是要向基层倾斜,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夯实食品安全基础。三是要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已经纳入国家的“十二五”规划,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希望各地区也要积极争取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和行业“十二五”规划,并研究编制本级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做到有指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记者: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企业。如何改变企业管理滑坡的状况?

       张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内控水平。食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它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对食品企业的管理要求应当更为严格。最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具备保障食品安全最起码的制度和硬件,否则就不能从事食品行业。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素质要达标。进入食品行业的各类从业主体,必须要在生产经营能力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两个方面同步到位。同时,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坚决强制退出。

       二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基本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销售退市等自律机制;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消洗等制度。

        三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深入排查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技术漏洞和产品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后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直至强制取缔等措施。

       此外,在安全投入上,企业也必须负起责任。安全成本不能由政府全部承担。下一步,有必要研究完善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的机制。

       记者: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如何解决?

       张勇:越是复杂的工作,越要抓主要矛盾、牵牛鼻子,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这点消费者最为担心、最容易损害群众利益、老百姓反映最强烈。二是消费群体较大的重点食品品种的质量安全问题,这关系到老百姓的每日每餐饮食。三是食品添加剂、添加物等辅料滥用和非食用物质的添加问题,这是最容易带来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问题。目前,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底数不清、鱼龙混杂,生产企业门槛低、工艺缺乏安全性,违禁违限添加甚至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现象还很严重,甚至形成所谓行业“潜规则”,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针对突出问题,要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今年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专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工作部署。

       一项是开展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另一项是深入开展六个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这六个品种分别是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文件要求要采取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措施,保障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也就是说,重点品种治理上要实行打击、规范、引导相结合,监管措施要更加严格,监管力量的调配、执法经费的使用要向重点品种倾斜,制定标准、风险监测时要优先考虑。

       要特别强调的是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深入动员部署,对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一步突出出来,这可以说抓住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因为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几乎都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过量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等各类违法行为引起的,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大隐患。如果做到严防非食用物质加入食品、管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就可以大幅度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所以,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持续深入地搞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由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明确牵头机构、具体方案和任务分工,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真正把基层发动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切实抓出老百姓看得见的成效。

       记者: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领导不力、工作不实、作风漂浮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怎么解决?

       张勇:需要通过严格责任追究予以防止和纠正。建立健全责任制,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食品安全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地方要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出了问题,就要果断问责。各地区也要在各个监管部门推行和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下一步,还要推进两项制度。一是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目前我们已经完成对各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考核评估,积累了一些经验,可行性上有了一定基础。二是推动各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范围。

       此外,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发生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和兼并重组方的负责人,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具体的追责办法要从加大经济处罚和实行从业禁入等方面进行完善。

       记者:怎样才能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

       张勇:加强应急处置,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几率较高。去年以来就发生了多起案件以及一些热点事件。这些事件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群众的不满,对相关食品产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当今群众高度关注、媒体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食品安全事件本身即使不大也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热点。所以,我们既要立足于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也要高度重视热点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树立主动防范、及早介入的意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把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核处机制,明确细化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措施和程序,建立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确保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测、诊断、评估和及时审慎回应。

       记者:从哪些方面来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把社会的积极性调动好,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张勇:一是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政府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深入宣传我国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食品安全面临的深层次制约因素,解读好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引导社会客观、理性看待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科普宣教。正确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要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开展诚信教育和自律宣传的基础上,把信用档案信息应用到融资信贷、用地审批、产业调整等相关领域,建立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诚信保障措施。行业协会组织也要发挥好引导作用。

       四是要鼓励和规范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关心食品安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要主动适应这个形势。首先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鼓励、引导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媒体比我们知道得早、知道得多、知道得细,这值得我们深思,也值得学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将媒体采集的信息为我所用,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五是要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食品行业的中介机构主要就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不能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这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也是最基本的从业要求。检验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应该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是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食品安全也需要群防群治,或者说我们更需要广为分布的眼睛、耳朵,更需要能及时发现和经常敲打食品安全问题的“啄木鸟”。要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管力量。要不断研究完善有效政策措施,把食品安全工作由政府的“独角戏”,变成全社会的“大合唱”;通过各方面一起参与, 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共同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

       记者:对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有哪些考虑?

       张勇:要实现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明显好转,最终还要取决于食品产业素质的提高。所以,食品安全不能就事故抓事故、就监管抓监管,而是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这是强基固本、长治久安之策。按照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部署,食品产业更需要落实并走在前面。我认为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做好 “加减法”,以“减”促“加”,立足扶优扶强,发展龙头企业、知名品牌,淘汰落后生产,整合企业数量,促进产业聚集。二是要发展农产品基地化生产、场区化养殖,培育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三是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要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虽然不能短时间内取消取缔,但不能放任自流,要加强规范和引导,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监督管理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第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地质、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培训。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形成完善、统一、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实;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度,明确事权,划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食品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场所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风尚,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真实、准确、客观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环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接受举报的单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等有效****,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好了,今天关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打印”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